质疑人:******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36号彰泰?春天北苑10栋2-2-1号房
法定代表人:崔智勇
委托代理人:韦念华
邮编:541000
贵公司通过现场方式递交的关于“桂林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营服务外包项目采购(GLZC2025-G3-990269-GLSZ)”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5年8月15日11时00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桂林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中标推荐人前三顺位(1******有限公司2******有限公司3******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是否提供采购文件中要求的“须在以采购人办公场所为基点半径30公里范围内,且达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级)及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事实依据:经公开信息查询,中标推荐人前三顺位(1******有限公司2******有限公司3******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采购人办公场所为基点半径30公里范围内均无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级)及以上的算力机房。
质疑事项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号),凡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条件且按该办法中规定的格式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对其投标价给予2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为评标价,即评标价=投标价×(1-20%),质疑人是否享受此评标价优惠。
事实依据:经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查询,我方为中小企业。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1、请求提供中标候选人前三顺位的等保三级及地理位置证明。
2、请求提供所有供应商中标价格分数。
三、质疑答复
******委员会核实,有关答复意见如下:
质疑答复1: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须在以采购人办公场所基点半径30公里范围内,且达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级)及以上”的佐证材料。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答复2:经复核,质疑人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和质疑事项2不成立。处理如下:
(一)我们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后续工作。
(二)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财政局投诉。
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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