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招标查询> 招标详情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对《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山西
|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意向/预告
区域:山西
源发布时间:2025-01-10
*符合收录标准*
正文附件下载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现对《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登录山西司法行政网或者关注山西司法微信公众号,查阅征求意见稿。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于2025年2月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信函形式寄送至下列地址和联系人,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邮箱。
感谢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郭晓娟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41号山西省司法厅立法三处
邮编:030006
邮箱:
******
山西省司法厅
2025年1月9日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我省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节水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节水技术与科技创新,引导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加强节水技术研究,开展产学研合作;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推动节水技术与先进制造业、煤化工产业、现代设施农业******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宣传工作。教育机构应当对受教育对象进行节水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刊登或者播报节水公益广告。宾馆、影剧院、******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用水管理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上级节水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节水规划。节水******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等情况,科学制定并适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编制区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水规划、用水定额、水量控制指标、经济技术条件、水量分配方案和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集蓄雨水、矿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人民政府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应当******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应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增加计划用水量,但未改变取水许可批复条件的,可以在取水许可水量范围内申请核定增加年计划用水总量。出现需水量已经超过许可水量、取水许可条件已发生变化,或者新增产品确需新增用水量等情况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办理取水许可变更手续,重新申请核定计划用水量。第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用水计划核定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核减用水计划指标:(一)因自然等原因使水资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供水的;(二)当地地下水严重超采又无其他替代水源的;(三)用水水平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的;(四)因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六)具备利用雨水、再生水、矿坑(井)水等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利用************居民生活用水户应当根据不同用水性质类别,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工业企业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农村地区实行村民生活用水与农业灌溉用水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分类计量;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限期建设农业灌溉用水计量设施。第十五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经检定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农业灌溉用水暂不具备计量条件的,可以采用以电折水等间接方式进行计量。用水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相适应的水价形成机制,并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和定价权限合理调整水价。第十七条纳入重点用水行业管控范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至少******************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用水节水统计信息。
第三章 ?节水措施
第十九条本省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限制农业粗放用水。高耗水工业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本省黄河流域的县(市、区)行政区域用水单******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地下水******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水型设备和产品。已安装使用的非节水型设备和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人民政府应当逐年增加农业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兴建蓄水设施,扶持灌区、灌溉管道、渠道、排灌泵站技术改造等农业节水灌溉工程,明确产权和维护责任。第二十三条农业灌溉应当采取管道或者渠道防渗方式进行输水,采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率。新建灌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已经建成的灌溉工程设施不符合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鼓******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状况,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因地制宜发展旱作农业、水肥一体化、养殖废水资源化利用;应当组织开展节水农业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指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节水技术;应当加强农业生活供水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第二十五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名录中的高耗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已安装和使用的,用水单位应当限期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第二十六条工业用水应当采取循环利用、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工业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生产后的尾水应当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第二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开展节水评价,制定节水措施,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二十八条采矿企业应当配套建设矿井水综合利用设施,在采矿作业中优先使用矿井水;具备利用矿井水条件的,生产用水******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成区内生产、生活、******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在新建城镇和旧城改造中,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调蓄和处理回用设施,采取雨污分流、渗透路面、地表水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第三十条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器具,逐步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第三十一条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采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优先使用国家推广或者通过节水认证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逐步淘汰水效等级较低的用水产品,建设节水型单位。第三十二条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应当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配************居民区、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已建成的,可以结合城市更新逐步配套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第三十三条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或者集蓄雨水。城镇园林绿化应当选种耐旱型花草树木,采用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第三十四条供水企业、自建供水设施单位和农村集中供水站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检修和维护,减少供水损失。用水单位应当使用、维护节水设施,保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支持节水************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节水产业。鼓******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节水服务机构创新节水服务模式,提供节水服务,以节水效益分享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鼓励用水单位和个人采用合同节水管理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节水主要指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对节水工作实行考核评价******人民政府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并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及时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申报年度计划用水量的;(二)未经核定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生产后的尾水未经回收利用直接排放的;(二)应当建设再生水设施而未建设或有条件使用再生水而不优先使用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洗车、洗浴等高耗水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用国家规定的低耗水、循环用水等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的,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厅立法三处)
日期:2025-01-10
查看信息来源网站
快照:2025-01-11
收藏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今日招标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于今日招标网,转载请必须注明机今日招标网,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是本着为读者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

招标文件下载 x
绑定手机号码
10秒快速绑定,找项目快人一步
公司名称:*
姓名:*
关键词:
手机号:*
验证码:* 发送验证码 已发送(60s)

抱歉,您当前会员等级权限不够!

此功能只对VIP会员开放,立即提升会员等级!享受更多权益及功能

立即开通(688/年)

抱歉,您当前会员等级权限不够!

此功能只对更高等级会员开放,立即提升会员等级!享受更多权益及功能

立即提升会员等级